本报讯 (邱玉香 全媒体记者江国稳)3月5日,赣州市南康区人民法院公开宣判一起高空抛物案,被告人武某犯高空抛物罪,被依法判处有期徒刑6个月,并处罚金6000元。
2024年9月29日20时许,武某在南康区某小区7楼的朋友家中聚餐。饮酒后,武某来到门口楼道窗台处,将一箱空的玻璃啤酒瓶和一个装有垃圾的塑料垃圾桶从7楼往楼下扔。玻璃啤酒瓶、垃圾桶碎落在该栋楼出入口处,险些砸到路过的居民。居民遂反映到小区物业,物业工作人员到场并报警。
归案后,武某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武某从7楼高空抛掷玻璃啤酒瓶等物品,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高空抛物罪,依法应当判处1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根据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情节和悔罪表现等,遂依法作出如上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