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T04版:法道 2023年12月20日

本市基层医疗机构乙类药品参照甲类药品支付

张佶

本文字数:1162

  老薛近日到家附近的社区医院就医,在门诊配了治疗慢性病的药品,在使用医保结算时发现,这次自己支付的现金部分,似乎比以前支付的金额减少了一些。老薛来到医院的服务台询问,是否是他服用的药品价格发生了变化。医院服务台的工作人员告诉老薛,并不是某种药品的价格发生了变化,而是自2023年10月1日起,根据《关于基层用药参照甲类支付有关事项的通知》(沪医保医管发〔2023〕26号)文件的规定,在本市基层社区医疗机构配备使用的医保目录内的乙类药品,改变了报销计算的规则,均按照甲类药品进行费用结算支付。这样一来,使用乙类药品患者,就可以减少药品费用的支出了。根据上海市医疗保障局工作人员介绍,据统计,在本市基层医疗机构的乙类药总数按商品名算约2000种,覆盖心脑血管、消化、呼吸、肿瘤等疾病领域,随着基层医疗机构乙类药品参照甲类药品支付,将直接为患者减轻经济负担。笔者也借本文来为广大读者朋友们介绍一下这个最新的惠民政策。

  一、医药用药的费用支付按三类情况计算。

  根据《国家医保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国家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目录(2022年)〉的通知》(医保发〔2023〕5号)以及《上海市医疗保障局、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上海市卫生健康委员会、上海市药品监督管理局、上海市中医药管理局关于印发〈上海市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目录(2022年)〉的通知》(沪医保医管发〔2023〕7号)等文件的要求,医药范围内使用药品的支付方式分为三类:一是药品目录中“支付”一栏标为“甲类”的药品,包括乙类药品中参照甲类支付的药品,按照本市基本医疗保险规定支付;二是药品目录中“支付”一栏标为“10%”的药品,由参保人员先自负 10%比例现金,其余费用再按本市基本医疗保险的规定支付;三是药品目录中“支付”一栏标为“定额标准”的药品,由参保人员按照本市相关文件规定定额自负。

  二、本市基层医疗机构乙类药品参照甲类药品支付。

  为支持参保人员就诊下沉社区,提升基层用药报销水平,本市这次新颁布实施了《关于基层用药参照甲类支付有关事项的通知》,其中明确:“除集中带量采购未中选价高药品、定额标准自负药品外,医保结算等级为一级的本市定点医疗机构使用的国家医保药品目录内乙类药品,均参照甲类药品支付。”这里所谓“乙类药品参照甲类药品支付”,是指全额按照医保规定支付,不用按照过去患者在基层医疗机构报销医保目录内的乙类药品时,需要自己先付总额的10%,再按医保报销比例支付剩下的比例,而是直接按照甲类药品结算规则,直接按报销比例进行结算。值得注意的是,适用这个优惠结算规则的,只有在符合条件基层医疗机构,而不是本市所有的医保定点医院,旨在鼓励患者遇到一般疾病时,下沉社区进行治疗,不仅就诊方便,也省下了老百姓的“看病钱”。          

  文 张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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