燃气给我们的生活带来了很多便利,可一旦使用不当或疏忽大意极易引发燃气事故。无论是生产还是生活中,了解燃气相关政策和安全知识非常有必要。新版《北京市燃气管理条例》于2021年1月1日起实施,现摘录部分内容。
第八条 新建、改建和扩建燃气管网和场站,应当符合燃气发展规划。纳入国土空间规划的燃气设施建设用地,未经法定程序调整规划,不得改变用途。
第十五条 市人民政府为了保障公共安全的需要,可以根据燃气发展和燃气管网建设情况,制定瓶装液化石油气的替代措施,划定禁止和限制瓶装液化石油气使用的区域,并向社会公布。
第二十条 燃气供应企业受理非居民的用气开户申请的,应当对其用气环境进行安全检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燃气供应企业不得与其签订供用气合同,不得供气:
(一)用气场所为违法建设;
(二)拒绝安全检查,或者经安全检查,用气场所、燃气设施或者用气设备不符合安全用气条件;
(三)用气场所未安装燃气泄漏报警装置。
第二十四条 本市实行瓶装液化石油气实名购买制度。
第二十五条 非居民用户购买瓶装液化石油气的,燃气供应企业负责直接配送、安装气瓶,并对其用气场所、燃气设施和用气设备进行安全检查。
居民用户购买瓶装液化石油气的,可以自行运送或者由燃气供应企业直接配送;选择直接配送方式的,燃气供应企业应当对居民用户的用气场所、燃气设施和用气设备进行安全检查。逐步推进居民用户购买瓶装液化石油气直接配送。
燃气供应企业委托专业运输单位配送瓶装液化石油气的,应当加强对配送人员和车辆的管理,明确燃气供应企业和专业运输单位双方相应的安全责任。
交通运输部门对燃气道路运输依法实施监督管理。
第二十七条 燃气用户应当在具备安全用气条件的场所正确使用燃气和管道燃气自闭阀、气瓶调压器等设施设备;安装、使用符合国家和本市有关标准和规范的燃气燃烧器具及其连接管、燃气泄漏报警装置,并按照使用年限要求进行更换。
未安装、使用符合要求的燃气泄漏报警装置的,由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对非居民用户处两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房屋出租人出租房屋应当保证交付的房屋符合本条第一款的规定,并承担燃气设施和用气设备的维护、维修和更新改造责任,承租人应当承担日常燃气使用安全责任,房屋租赁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三十条 禁止在燃气使用中有下列行为:
(一)向未取得本市燃气经营许可证的单位或者个人购买燃气;
(二)向签订供用气合同以外的单位或者个人购买燃气;
(三)利用气瓶倒装燃气;
(四)摔、砸、滚动、倒置气瓶;
(五)加热气瓶、倾倒瓶内残液或者拆修瓶阀等附件;
(六)实施影响燃气计量表正常使用的行为;
(七)在安装燃气计量表、阀门等燃气设施的房间内堆放易燃易爆物品、居住和办公,在燃气设施的专用房间内使用明火;
(八)发现燃气设施或者用气设备异常、燃气泄漏、意外停气时,在现场使用明火、开关电器或者拨打电话;
(九)将燃气管道作为负重支架或者电器设备的接地导线;
(十)无正当理由拒绝入户安全检查,或者拒不整改用气安全隐患;
(十一)安装、使用国家和本市已明令淘汰或者已超出使用年限的用气设备;
(十二)其他危害公共安全和公共利益的燃气使用行为。
内容摘自“中国消防”微信公众号、首都之窗、“北京液化气”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