坚持在法治轨道上深化改革

泰安日报 2024年12月28日

  □中共岱岳区委党校 崔西营

  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审议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进一步全面深化改革、推进中国式现代化的决定》,明确将坚持全面依法治国作为进一步全面深化改革的重大原则之一,提出“法治是中国式现代化的重要保障”,强调“在法治轨道上深化改革、推进中国式现代化,做到改革和法治相统一,重大改革于法有据、及时把改革成果上升为法律制度”。这深刻揭示了改革与法治的关系,为新时代全面深化改革指明了方向。

  “周虽旧邦,其命维新。”在中国几千年的历史进程中,变革、革新对中国社会产生了深远影响,成为推动社会向前发展的动力。在此过程中,旧的社会关系被打破,新的社会关系得以确立,需要相应的法律制度予以调整和保障。如商鞅,废井田,开阡陌,以法律形式废除奴隶制的土地制度;西汉盐铁之议,实则是礼治与法治之辩;北魏孝文帝推行汉化运动,实行均田制和户调制,变革官制和律令;隋炀帝开创科举制度,修订开皇律;王安石变法,是涉及政治、经济、军事、社会、文化等方面的大规模变革……正如习近平总书记所强调的,“我国历史上的历次变法,都是改革和法治紧密结合,变旧法、立新法,从战国时期商鞅变法、宋代王安石变法到明代张居正变法,莫不如此”。中国社会几千年的演变进程,总是与法律制度变迁一同前行。中国古代法律制度演变,是与政权更替同步发生变化的。“法与时转则治,治与世宜则有功”,旧的社会关系被打破,新的社会关系得以确立,需要法律制度予以调整和保障。

  改革与法治相辅相成。所谓“穷则变,变则通,通则久”,一个国家、一个民族要想发展,必须与时俱进、勇于改革。中国共产党的宗旨与性质,是党领导的改革区别于其他变革的显著标志。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开启了改革开放历史新时期。相较于革命以极端的方式推翻原有政权以达成改变现状的目的,‌社会主义改革的本质在于对生产关系和上层建筑的自我革新和完善。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得出的一个重要结论,就是必须加强立法,使我国尽快走上法治轨道。“摸着石头过河”是对我国改革之初各方大胆尝试探索、不断积累总结经验做法的形象比喻。先改革后立法,是这个阶段的特点,改革向前一步,法治就跟进一步。2014年2月,习近平总书记在中央全面深化改革领导小组第二次会议上强调,凡属重大改革都要于法有据。改革过程中,要高度重视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习近平总书记在2015年新年贺词中进一步指出,我们要让全面深化改革、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如鸟之两翼、车之双轮,深刻阐释了改革与法治的关系,为新征程上处理好改革和法治的关系提供了根本遵循。二十届三中全会提出坚持在法治轨道上推进改革、推进中国式现代化,做到改革和法治相统一,重大改革于法有据、及时把改革成果上升为法律制度。总之,四十多年的中国改革史,也是中国法治与中国改革相辅相成、相伴而生引领的历史。

  全面深化改革不能偏离法治轨道。习近平总书记指出,改革开放是决定当代中国命运的关键一招,要“牢牢把握改革开放的前进方向。改什么、怎么改必须以是否符合完善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总目标为根本尺度”。改革和法治是辩证统一的关系,改革和法治的目标是一致的,共同推进中国式现代化,统一于并落脚于人民。坚持在法治轨道上深化改革,就是确保改革要遵循法治的规则、程序或范围,始终与法治同频共振、统一前行,保证改革不改旗易帜、不迷失方向、不走邪路和弯路。偏离或者脱离法治轨道的“改革”,就会有停滞或者翻车之险。于法无据的“改革”,多是借改革之名谋个人之私利。突破法治的特事特办,不是改革者的形象标识。改革不能从违法开始,改革不是违法的挡箭牌。要摒弃“改革要上路、法律要让路”“法律很难引领改革”的错误观点,全面深刻把握改革和法治相统一的关系;要善于以法治凝聚改革共识,以法治引领改革方向,以法治规范改革进程,以法治化解改革风险,以法治巩固改革成果。只有坚持在法治的轨道上推进改革,不断深化对改革与法治关系的认识,奏响改革与法治和谐共鸣的新乐章,才能推动改革征程行稳致远。